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土地(tǔdì)征收补偿事关村民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(qúntǐ)常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因素(yīnsù)被排除在分配之外
近日(jìnrì)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
为“外嫁女(nǚ)”及其家庭撑腰
有力保护了村民(cūnmín)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(quányì)受保护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(chūshēng)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(cūnzǔ)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(zhàngfū)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(qǔxiāo)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(cūnzǔ)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(hòu)(cǐhòu)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(gōutōng)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(quányì)。
庭审中(zhōng)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(xíngzhèng)纠纷,法院不应受理(shòulǐ)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(shì)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(pànduàn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(húmǒu)英一家户口在村(cūn)、长期居住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(fúhé)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(de)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(dàn)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(zuìzhōng)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(bōduó)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(liúmǒu)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,且是(shì)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(húmǒu)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(érzi)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2023年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(tóngyì)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(biǎoshì),自2022年起,四次未(wèi)获得(huòdé)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(ànjiàn)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(yījiā)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成员资格(zīgé)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(hùjídì)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(cūnzǔ)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(cūnmín)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(chéngbāo)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(wúxiào)。法院(fǎyuàn)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(jīng)审理后驳回上诉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(rèndìng)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(zōnghé)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(yǐ)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简单(jiǎndān)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(néng)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村民委员会组织法(zǔzhīfǎ)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“上门(shàngmén)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(shǔ)无效。
3、遭遇(zāoyù)不公,如何维权?
当(dāng)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(shòudào)侵害时,可(kě)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(qítā)村民
就应平等享有(xiǎngyǒu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: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法院


土地(tǔdì)征收补偿事关村民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(qúntǐ)常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因素(yīnsù)被排除在分配之外
近日(jìnrì)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
为“外嫁女(nǚ)”及其家庭撑腰
有力保护了村民(cūnmín)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(quányì)受保护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(chūshēng)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(cūnzǔ)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(zhàngfū)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(qǔxiāo)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(cūnzǔ)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(hòu)(cǐhòu)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(gōutōng)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(quányì)。
庭审中(zhōng)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(xíngzhèng)纠纷,法院不应受理(shòulǐ)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(shì)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(pànduàn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(húmǒu)英一家户口在村(cūn)、长期居住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(fúhé)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(de)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(dàn)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(zuìzhōng)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(bōduó)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(liúmǒu)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,且是(shì)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(húmǒu)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(érzi)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2023年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(tóngyì)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(biǎoshì),自2022年起,四次未(wèi)获得(huòdé)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(ànjiàn)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(yījiā)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成员资格(zīgé)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(hùjídì)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(cūnzǔ)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(cūnmín)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(chéngbāo)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(wúxiào)。法院(fǎyuàn)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(jīng)审理后驳回上诉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(rèndìng)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(zōnghé)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(yǐ)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简单(jiǎndān)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(néng)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村民委员会组织法(zǔzhīfǎ)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“上门(shàngmén)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(shǔ)无效。
3、遭遇(zāoyù)不公,如何维权?
当(dāng)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(shòudào)侵害时,可(kě)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(qítā)村民
就应平等享有(xiǎngyǒu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: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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